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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州汇渊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加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渊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加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苏州汇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陈彬,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加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青莲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定,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加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本案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因此而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汇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原告苏州汇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皋仁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