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迁安市大崔庄镇永盛石灰经销处与唐山市建源钢铁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大崔庄镇永盛石灰经销处,唐山市建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69号申请人:迁安市大崔庄镇永盛石灰经销处,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史雨桂,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樊丽丽,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693号等十五份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800余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座落于被执行人唐山市建源钢铁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各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