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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合全与被告苏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全,苏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王合全,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苏天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全与被告苏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合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合全负担。审判员  陈良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