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合全与被告苏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全,苏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王合全,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苏天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全与被告苏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合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合全负担。审判员 陈良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