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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马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11号罪犯马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零吧酒吧服务员,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作出(2004)琼山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锐于2004年6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罪犯马锐因为漏罪被本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罪犯马锐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马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权利六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马锐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马锐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原判处没收罪犯马锐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把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