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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花民四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邓子发与蔡名桂、朱毅海、朱泳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发,蔡名桂,朱泳海,朱毅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云法花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邓子发,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冯君琪,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蔡名桂,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泳海,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毅海,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邓子发诉被告蔡名桂、朱泳海、朱毅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蔡名桂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原告提供现金6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名桂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艾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子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