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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介民与孙怀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介民,孙怀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李介民,男,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告孙怀业,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介民与被告孙怀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介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介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李介民负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