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介民与孙怀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介民,孙怀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李介民,男,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告孙怀业,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介民与被告孙怀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介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介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李介民负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