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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项兰英、杨西方生命权与杨西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兰英,杨西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项兰英。委托代理人梁满。委托代理人吴祖飞。被告杨西方。委托代理人毛桂华,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兰英与被告杨西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项兰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兰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项兰英负担。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