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杨文件、刘禄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杨文件,刘禄安,焦守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85号原告:张海涛,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文件(曾用名杨战齐、杨飞),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禄安,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焦守意,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杨文件、刘禄安、焦守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涛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