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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杨文件、刘禄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杨文件,刘禄安,焦守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85号原告:张海涛,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文件(曾用名杨战齐、杨飞),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禄安,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焦守意,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杨文件、刘禄安、焦守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涛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