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荣先与王安忠、王安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先,王安忠,王安波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248号原告:孙荣先。委托代理人:况宗昕。被告:王安忠。委托代理人:朱长志。被告:王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先与被告王安忠、王安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荣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荣先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