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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荣先与王安忠、王安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先,王安忠,王安波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248号原告:孙荣先。委托代理人:况宗昕。被告:王安忠。委托代理人:朱长志。被告:王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先与被告王安忠、王安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荣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荣先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