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晶与任玉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晶,任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李晶。被申请人任玉钦。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玉钦名下位于邯郸市高开区鑫域国际小区3号楼3单元1102室的单元房一套及相应的地下停车位一处,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任玉钦名下位于邯郸市高开区鑫域国际小区3号楼3单元1102室的单元房一套及相应的地下停车位一处;二、立即查封王长春名下位于丛台区家和路51号家和小区27-1-6号房产一套;三、立即查封李晶名下位于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59号建元小区12-3-10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令鑫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丛民保字第123-1号申请人李晶,女,汉族,1972年10月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号*******号。被申请人任玉钦,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广厦小区。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丛民保字第1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王长春名下位于丛台区家和路51号家和小区27-1-6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二、立即解除对李晶名下位于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59号建元小区12-3-10号房产一套的查封。审判员马少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孔令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