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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刻义与杭州创璞复合石材有限公司、乔印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刻义,杭州创璞复合石材有限公司,乔印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李刻义。委托代理人:蒋伟军。被告:杭州创璞复合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委托代理人:叶明。被告:乔印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刻义诉被告杭州创璞复合石材有限公司、乔印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刻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刻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刻义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