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象山蓬莱装璜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蓬莱装璜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朱爱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反诉被告):象山蓬莱装璜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路与西谷湖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潘亦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旭,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朱爱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芳芳,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蓬莱装璜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象山蓬莱装璜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朱爱军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象山蓬莱装璜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