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来喜与被执行人王琳、程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30-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程某、王某应协助胡某办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北港村南国南湖城市广场1栋16层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被执行人程某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程某、王某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北港村南国南湖城市广场1栋16层3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某的名下;申请执行人胡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程某银行存款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20元及财产保全费1497元,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