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苏子文与刘建飞解除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子文,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苏子文,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刘建飞,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本院受理原告苏子文与被告刘建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建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本案应由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建飞的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普明镇普家庄村,该案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建飞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