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吕锦、章叶思,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陈国杭。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