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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吕锦、章叶思,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陈国杭。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