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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文会与刘萍、刘宴玮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会,刘萍,刘宴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刘文会,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妮,陕西锐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萍,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宴玮,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文会与被告刘萍、刘宴玮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菲、张倩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萍、刘宴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会诉称,被告刘萍、刘宴玮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一直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500000元,���付利息120000元(截止2013年10月20日)。被告刘萍未答辩。被告刘宴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4日,被告刘萍、刘宴玮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承诺2012年12月3日钱归还,2013年3月1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利率为月息4分,被告以其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天力大厦西单元131023室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补充协议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萍、刘宴玮向原告刘文会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应予归还。鉴于被告以其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天力大厦西单元131023室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对此房产本案不予处理。至于原告刘文会要求两被告按月息4分支付借款利息,因其约定利率过高,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萍、刘宴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文会借款5000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10月4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645元由被告刘萍、刘宴玮承担(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红英审判员  晏航舰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