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林凤兰与罗时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兰,罗时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09号原告林凤兰,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罗时信,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兰诉被告罗时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兰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