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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亚二与颜永凤、刘国文、李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二,颜永凤,李会娜,刘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99号之二原告:陈亚二,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颜永凤,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李会娜,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国文,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二诉被告颜永凤、李会娜、刘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和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亚二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