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亚二与颜永凤、刘国文、李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二,颜永凤,李会娜,刘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99号之二原告:陈亚二,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颜永凤,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李会娜,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国文,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二诉被告颜永凤、李会娜、刘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和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亚二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