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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任增军与李连春、高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增军,李连春,高艳,郭振奎,苏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任增军。委托代理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春。被告高艳,农民。被告郭振奎。被告苏炳生,居民。原告任增军诉被告李连春、高艳、郭振奎、苏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增军的委托代理人张秉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春、高艳、郭振奎、苏炳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增军诉称,被告李连春、高艳系夫妻。2011年12月10日,被告李连春经被告郭振奎、苏炳生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0天,逾期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并加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部分利息,余款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连春、高艳、郭振奎、苏炳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连春先后于2011年12月1日、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数额分别为210000元、790000元,原告分别于当天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210000元、630000元。被告李连春、郭振奎、苏炳生于2012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借款使用期限30天,逾期则按2.5%的月息收取利息,并按日收取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借款人:李连春。我自愿为借款人作担保,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该笔借款,则承担连带责任,替其归还该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担保人:苏炳生、郭振奎,2011年12月10日。”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自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累计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孙连春向其借款100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账户明细、转账记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连春应当及时返还,其拖欠部分借款不还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低于双方约定,亦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期间及本金数额为: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按本金1000000元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本金600000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符合被告返还借款的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高艳与被告李连春系夫妻,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郭振奎、苏炳生作为保证人,应按约对该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李连春、高艳、郭振奎、苏炳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春返还原告任增军借款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本金1000000元,自2011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2年5月30日;本金6000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二、被告郭振奎、苏炳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连春追偿;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李连春、郭振奎、苏炳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田文远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