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伟歧、郭肖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康军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左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华安审 判 员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