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和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和青,刘爱芹,马雨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77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分社主任。被告刘和青,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爱芹,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马雨兰,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和青、刘爱芹、马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和青、刘爱芹、马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和青、刘爱芹、马雨兰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和青、刘爱芹、马雨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