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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与牛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牛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沈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雷,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牛亮,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后11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