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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诉关恒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单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4号原告: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缪冬梅,系该厂厂长。被告:单恒,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单恒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台县交安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