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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知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16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周华超。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