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04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徐圣智与徐根喜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圣智,徐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451-2号申请执行人徐圣智,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成,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根喜,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圣智与被执行人徐根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宝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000元,申请执行费为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820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圣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徐圣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2)徒宝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