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5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67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一女,现都已长大成人并成家立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不到两年的时间被告就动手打人,且逐渐升级。1995年因一句话就动手打得原告不能上班,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戚朋友劝说,被告向法院写了保证书后便撤诉。但被告并没有改变,仍然打骂不断。双方已分居几十年,平时见面也形同陌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协商处理,不再要求分割。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姻实属死亡婚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韩某答辩: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经过一年的了解才结婚的,感情基础较好。结婚时生活比较困难,原告不离不弃,双方勤俭持家努力过日子,教育孩子。以前是有过矛盾,但已认识到错误且已改正,双方夫妻感情深厚,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67年5月26日在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育两子一女,子女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四十余年之久,共同抚育了三个子女成家立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年龄均较大,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军红代理审判员 张馨芳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