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祁秀红与祁川旋老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秀红,镇原县城关镇祁川行政村旋老自然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祁秀红。委托代理人张永祥,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镇原县城关镇祁川行政村旋老自然村(以下简称祁川旋老村)负责人祁佰平,该村村长。原告祁秀红与被告祁川旋老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秀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祥、被告祁川旋老村负责人祁佰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秀红诉称,其与孩子系被告祁川旋老村村民,2013年6月份,被告拒绝给其分配华北石油物探及南山公墓征地补贴款侵害其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给予补贴款8800元。被告祁川旋老村负责人辩称,原告及其女儿户籍在该村属实,因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原告已结婚并生有孩子,不能分配补贴款,且此事系原任村长在任期间发生的,是否给原告分配,其无法做主。经审理查明,原告祁秀红系镇原县城关镇祁川行政村旋老自然村村民,单独立户并是户主,名下有女儿祁某某。2012年,华北石油在该村物探原油及镇原县政府征用该村南山修建公墓时,均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经祁川旋老村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物探原油补贴款每户补偿1000元,南山公墓征地款每口人补贴3900元。2013年6月17日,祁川村委会召集旋老自然村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具体分配户数及人口,会议以原告已婚且生有孩子为由取消了原告及其女的补偿款分配资格。原告不服,多次寻求解决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持有“一折统”,在该村享受各种惠农补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被告负责人的陈述证实祁川旋老村获得物探补贴、南山公墓征地款及进行分配的事实;2、原告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实原告及其女儿系祁川旋老村村民的事实;3、祁川村委会会议记录及村委会主任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旋老自然村对补贴款按现有户数和人口进行分配的事实;4、城关信用社给原告发放的一折统证实原告在被告处享受惠农补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我国户籍制度,公民取得某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即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3年6月,祁川旋老村分配征地补偿款及物探原油补贴款时,原告祁秀红及其女儿的户籍仍在被告处,是旋老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和原油补贴款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补偿款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结婚并生有孩子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原县城关镇祁川行政村旋老自然村给付原告祁秀红物探原油补贴款和南山公墓征地款8800元。上述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原县城关镇祁川行政村旋老自然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满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耿真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