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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贾xx与郭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贾XX,女。被执行人郭XX,男。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底1.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北京打工。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未给付内容执行终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