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为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为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姚纪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