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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6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5月26日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丑区锅炉房仓库,盗窃被害单位某快递公司电动三轮车电瓶八块、电动三轮车一辆,以及被害人赵某笔记本电脑(已发还)一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90元)。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6月7日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王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之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某快递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