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焰斌与傅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焰斌,傅超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周焰斌,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娜,系原告的妻子。被告傅超毅,曾用名傅超艺,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焰斌与被告傅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超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焰斌撤回对被告傅超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