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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申某某,女,1973年6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朴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夏广军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