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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姜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志琴,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