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姜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志琴,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