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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自强与陈黎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自强,陈黎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何自强。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自强诉被告陈黎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自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