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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76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0300052-22956710,出票人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10127401040001149,收款人溧水县水利机械修配厂,付款行溧水农行营业部,出票金额14800元,出票日期2013年1月4日,汇款到期日2013年6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南京审判员  章春保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