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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磊诉周元文、周继喜、刘朝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周元文,周继喜,刘朝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李磊,男,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传华(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元文。被告周继喜(系周元文之父),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朝玉(系周元文之母),女,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周元文、周继喜、刘朝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交纳65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磊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