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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鄢金华诉郑学强、郑学斌、郑学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金华,郑学强,郑学斌,郑学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鄢金华。被告:郑学强。被告:郑学斌。被告:郑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金华诉被告郑学强、郑学斌、郑学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鄢金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金华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鄢金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咏生人民陪审员  谢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光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