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鄢金华诉郑学强、郑学斌、郑学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金华,郑学强,郑学斌,郑学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鄢金华。被告:郑学强。被告:郑学斌。被告:郑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金华诉被告郑学强、郑学斌、郑学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鄢金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金华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鄢金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咏生人民陪审员 谢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光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