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与闭宗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闭宗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966号原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下岭贝新村路段。法定代表人唐云枢。委托代理人陈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闭宗桥,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闭宗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和顺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闭宗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灿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桂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