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维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京,战国彬,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064-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京。被执行人战国彬。被执行人刘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彦所有的辽NA35**/辽NA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城支公司有商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提取被执行人刘彦所有的辽NA35**/辽NA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城支公司关于本案的商业保险款99220.03元。限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项保险款的理赔手续并且理赔款项划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田绍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