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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房爱之与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行政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爱之,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连���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50号原告房爱之。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南路64-12号。法定代表人雷斌,该局局长。原告房爱之因要求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2013年9月30日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爱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汪洪祥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