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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万世东与薛凯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世东,薛凯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万世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海伟,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被告薛凯岳,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万世东与被告薛凯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世东诉称,2010年4月,他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他为被告修建综合楼,工程造价为880元/㎡,共934.44平方,后又变更造价3248.92元,结算总造价825556.12元。2011年1月6日,他与被告有签订结算补充协议,依据该协议,他为被告处理工程遗留问题,被告向他支付下欠工程款12万元。后双方又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欠砖厂专款4.8万元,即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7.2万元。现他因资金紧张,无力为被告处理工程遗留问题,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并承担迟延支付利息。原告万世东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结算补充详细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其工程款。被告薛凯岳辩称,他拖欠原告工程款是因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工程结算时他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扣除他替原告支付的砖款48800元和涂料款2300元,现在他再欠原告工程款68900元。他与原告在签订结算补充协议时约定,原告给他修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他给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但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所以他有权拒付剩余工程价款。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有:二楼、三楼房间内乳胶腻子大量脱落,面积约550㎡;14个卫生间下水不畅,面积约52㎡;地板松动,面积约9㎡;电线未按合同要求完工;楼顶钢砖松动,面积约40㎡;一座化粪池未修;烟道、气道9个未通;三楼顶北边前沿出现裂缝200cm;房屋南三墙严重不垂直,上下相差约4cm。他在2011年5月份告知原告,但原告并未做处理。被告薛凯岳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修建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房屋修建合同。2、变更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变更协议。3、结算补充说明一份,证明原告需处理完工程中的遗留问题才能结算工程款。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垫砖款48800元(已扣除)。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原告万世东与被告薛凯岳签订房屋修建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半框、砖混综合楼三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同日,双方又签订变更协议。2011年1月6日,原、被告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扣除被告给原告垫付的砖款48800元和涂料款2300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68900元。双方在结算工程款同时签订了洛川县城关三队薛凯岳私人综合楼结算补充详细说明,约定:原告无偿为被告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被告于2011年年底付清下欠工程款,但以原告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完为前提。原告未完全处理工程中的遗留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并承担迟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万世东与被告薛凯岳签订的房屋修建合同、变更协议及洛川县城关三队薛凯岳私人综合楼结算补充详细说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结算补充详细说明中明确约定原告无偿为被告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处理完后,被告于2011年年底付清下欠工程款。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并未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并承担迟延支付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世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万世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明治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