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郭聚民、高志勇诉王顺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郭聚民,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原告高志勇,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顺修,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聚民、高志勇诉被告王顺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聚民、高志勇撤回对被告王顺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聚民、高志勇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