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飒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飒,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陈飒。被告:杨凯。原告陈飒诉被告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早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