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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飒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飒,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陈飒。被告:杨凯。原告陈飒诉被告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早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