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25号原告:汪某,女,198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委托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汪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汪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