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法执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美朝与余宝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朝,余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法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朱美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宝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美朝与被执行人余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做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余宝花于2012年8月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美朝18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美朝2000元,共计3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8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380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临东审判员  陈美成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