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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班玉珍与被申请执行人郜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班 玉 珍 与 被 申 请 执 行 人 郜 四 虎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达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班玉珍,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达茂旗百灵庙镇新胜街583号,包头市气象局职工。被执行人郜四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达茂旗百灵庙镇金三角小区12号楼1单元6楼东户,百灵庙第二小学教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郜四虎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郜四虎在×××账户上的存款28912.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太平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