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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君发典当商行与薛广科、薛广斌、于守恩典当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君发典当商行,薛广科,薛广斌,于守恩,青岛市君发典当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裁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君发典当商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薛广科,男,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广斌,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于守恩,男,汉族,1948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青岛市君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君发典商行与被执行人薛广科、薛广彬、于守恩典当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君发典当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青岛市君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自青岛市工商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档案一宗。经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君发典当商行于1995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发委托商行,后因改制于1998年3月20日将名称变更为青岛市君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青岛市君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杨秀敏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莹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