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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43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争吵,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的家及姐姐的车砸烂,将原告打伤,之后被告便回居娘家,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18日生一子朱某。双方婚初感情较好,虽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但能和睦相处。2011年8月2日,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告知娘家人后,引起娘家人不满,被告及其娘家人将原告家及原告姐姐车砸烂,在撕扯中,原告被抓伤,之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互不理睬。2013年3月2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及三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较好,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