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东与被告曾令元、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东,曾令元,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陈德东,男。被告曾令元,男。被告姜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东与被告曾令元、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