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志玉与付连友、韩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玉,付连友,韩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玉,男,1946年1月13日生,汉族,双辽市物资协作公司退休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付连友,男,1965年5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韩杏花。女,1966年4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陈志玉与付连友、韩杏花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2)双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付连友、韩杏花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志玉借款本金4057.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自